課程名稱 |
民事審判實務與法律文書寫作 Civil Procedure-trial Practices & Legal Writing |
開課學期 |
107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邱 琦 |
課號 |
LAW5534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414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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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四A,B(18:25~20:10) |
上課地點 |
法1402 |
備註 |
研究所開學後加簽:法研所5名,科法所5名。 限學士班四年級以上 且 限學士班學生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72LAW5534_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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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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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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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目的在於作為理論與實務的橋樑,學習運用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理論解決具體爭議的方法。 |
課程目標 |
1. 要件事實論:根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關係,分析出該當於實體法規定構成要件之必要事實,以
明瞭其在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構造與爭點。
2.訴訟程序論:了解法院與訴訟代理人於訴訟程序各階段的角色與活動內容。
3.事實認定論:確認爭點後,認定事實的方法與內容。 |
課程要求 |
1.學生必須上課,不得無故缺席。若有正當理由不能上課,必須事先請假。
2.上課前預習指定教材。
3.對研習民事審判實務有熱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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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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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備註: 每週四下午課後。 |
指定閱讀 |
1. 王澤鑑,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: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,2011年,臺北。
2. Karl Larenz著,陳愛娥譯,法學方法論,2008年,臺北。 |
參考書目 |
隨堂指定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No. |
項目 |
百分比 |
說明 |
1. |
期末擬判 |
4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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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期中擬作 |
4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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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平時表現 |
20% |
出席率、參與討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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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02/21 |
案件事實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斷 |
第2週 |
02/28 |
國定假日 |
第3週 |
03/07 |
書類格式 |
第4週 |
03/14 |
清償借款事件(閱讀模擬卷宗) |
第5週 |
3/28 |
買賣價金給付事件 |
第6週 |
03/28 |
借名登記事件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及歷審判決) |
第7週 |
04/04 |
春假停課 |
第8週 |
04/11 |
妨害名譽事件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裁定及歷審判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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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週 |
04/18 |
期中考週停課:擬判作業 |
第10週 |
04/25 |
擬判作業講解 |
第11週 |
05/02 |
無權占有與不當得利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7號及歷審判決) |
第13週 |
05/16 |
老師出國停課 |
第14週 |
05/23 |
醫療訴訟:說明瑕疵(高院97年度醫上字第9號歷審判決) |
第15週 |
05/30 |
代位訴訟、撤銷詐害行為之訴(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44號裁定與歷審判決) |
第16週 |
06/06 |
保全程序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歷審裁定) |
第17週 |
06/13 |
期末考週停課:擬判測驗 |
第18週 |
06/20 |
擬判測驗檢討 |
第19週 |
06/24 |
參觀法官學院(自由參加) |
第12-1週 |
05/06 |
參觀法院並旁聽開庭(桃園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) |
第12-2週 |
05/09 |
醫療訴訟:醫療瑕疵(1.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78號裁定及歷審判決。2.陳忠五,臺灣法學雜誌第195期。3.吳振吉,臺大法學論叢第47卷第1期。) |